第三人为单个借款债务提供担保,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行为,单个借款行为并不侵犯刑事法律规范,且担保关系发生在贷款人与第三人之间,故单个借款行为叠加后构成刑事犯罪,不应牵连第三人为单个借款行为提供的担保,第三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还应认定为独立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单纯民事法律关系。
刑法规范一般不直接调整私法行为,其中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对某类犯罪行为进行规制,本身并不规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故刑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往往不能直接援引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需结合其他规范加以解释。而就实际效果看,如果单以借款行为事后被认定为集资犯罪,就推翻前面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最终会抑制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需要通过审理案件确定。但即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被认定有罪,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出借人仍然有权以担保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担保人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从实体而非程序上行使抗辩权。
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和经济活动形成的,行为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有违法行为的一面涉嫌了刑事犯罪,是其单方行为引发的另一法律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处理这一法律关系时,即使责任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因其侵犯国家公权力而受到的惩罚后果,并不影响其与对方已形成的合同义务。在刑民交叉法律关系的处理上,不能以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来对抗、否认和免除起诉民事部分案件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之一即是合同,该合同效力不必然无效,因为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更不能以刑事裁判判处了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而作出驳回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益请求的裁判。